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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近代史第三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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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兰议会

(一)伊朗伊斯兰议会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居三权(立法、司法、行政)之首,首届议会成立于年5月。伊朗宪法规定议会实行一院制,议会通过的一切决议案必须通过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审议和确认,确保它们不违背伊斯兰教义和宪法原则。一旦议会与宪监会出现争议,决议案则提交由三权领导和有关部长组成的“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裁决。伊朗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是伊朗一个直接服务于最高领袖的重要国家机构,主要职能:调解伊朗伊斯兰议会和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之间的分歧;为制定国家大政方针、解决国家遭遇的困难以及就最高领袖提出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在新旧最高领袖交接期间进行监督。由于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成员直接受最高领袖的领导和任命,作为最高领袖的顾问时该机构的实际权力非常大。该机构拥有对所有政府部门的监督权,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委员主要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首脑,宪监会中6名教法学家以及凭借个人能力和影响力获得最高领袖认可的宗教界、政界精英。委员每届任期5年,无连任限制。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简称宪监会,是伊朗为维护伊斯兰教义和宪法而设立的一个具有相当权力的机构。年2月伊朗伊斯兰革命推翻巴列维王朝,成立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一个政教合一、神权高于一切的政权),当年12月伊朗举行公民投票通过新政权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

(二)根据宪法伊斯兰议会为伊朗最高立法机构,为保证议会决议不违背伊斯兰教义和宪法原则,宪法还规定成立宪监会。宪监会于年7月17日正式成立,共有12名成员(其中6名是由最高领袖直接任命的宗教专家,另6名是由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名并经议会确认的法学家),他们的任期为6年。宪法规定宪监会有权审查议会通过的一切决议和提案,监督总统选举、议会选举和公民投票,并有权宣布任何不符合伊斯兰教义的法律无效。议会通过的议案必须得到宪监会的批准后才能成为法律,如果宪监会发现议会通过的议案与伊斯兰教义或宪法有冲突时有权送还议会修改,议会修改后再由宪监会审核批准。伊朗选举法也规定宪监会有权审议和确定所有参加议会选举的候选人的参选资格,并有权决定议会选举是否合法。议会绝大多数议员属伊斯兰教什叶派,少数为伊斯兰教逊尼派、基督教、拜火教和犹太教。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通过无记名投票直接产生,任期4年,现有个议席。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伊朗公民均可参加投票,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议会选举:在选区内无不良名声;信仰伊斯兰教并拥护伊斯兰政权;遵守宪法和神权统治原则;身体健康;年龄在0岁至75岁之间;至少具有高中文凭或同等学历(曾经当选议员的人除外)。

(三)议员候选人如是国家公职人员须在规定期限内递交辞呈后方可报名,无权报名参加竞选的人包括:在前国王政权中有影响的人;与前政权和情报机构萨瓦克组织有联系的人;非法政党和组织的成员和支持者;革命法庭审理过的罪犯;毒品走私犯;吸毒者;被控犯有贪污、受贿和诈骗罪者。候选人所获选票超过本选区参选选民投票总数的四分之一即可入选,如不足四分之一则在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以2∶1的比例(两名候选人竞争1个议席)排出参加下一轮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并在规定期限内举行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中候选人只要获得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伊朗伊斯兰议会是伊立法机构,负责起草、审议和通过国家重要法律,其他权力机构起草的法律、法规须经议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定和重大合同也须经议会批准。议会还负有监督政府工作的职责,有权弹劾内阁部长和总统。宪法规定议会可在宪法规定范围内就所有问题颁布法律,所颁布的法律不得与伊斯兰教或宪法原则相抵触。议会有权对国家一切事务进行调查和审核,批准同外国签订的条约、协议和重大合同。总统经全民选举产生后须向议会提交内阁人选,议会对此进行信任投票。

(五)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只要有四分之一的议员要求,总统或部长必须到议会回答质询,应答时间为总统不得晚于一个月,部长不得晚于十天。只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议即可弹劾总统,如果三分之二的多数议员投票通过即可罢免总统并呈领袖批准。内阁部长的去留由议会对该部长进行信任投票,如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议员投信任票,该部长可以留任,否则将被解职。议会设有主席团,由议长、两名副议长、6名秘书和名干事组成,任期1年。主要负责制订会议议程、起草会议文件和主持会议等,任满后举行信任投票,可连任。议会设有专属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专属委员会为常设机构,其中调查委员会和内部规定编纂委员会由15名议员组成,其余由19至2人组成。负责制定相关法律,初审各种议案,提交议案给议会全体会议讨论。特别委员会为临时机构,解决特殊或重要问题时成立,至少由15名议员组成,每名议员至少参加一个专属委员会。议会下设研究中心,专门负责组织各领域专家对社会现象和具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定期向议会议长团提交研究报告。

(六)议会研究中心主任通过选举产生,议会正式会议至少须有三分之二议员出席,不涉及表决和投票的普通辩论至少须有半数议员出席。会议主席团须在会议开始前至少24小时向议员正式宣布会议议程,主席团成员必须在会议开始时准时到场。正式会议时间最多不超过4个小时,中间可短暂休息。议会议长团按各委员会上报议案的顺序安排大会讨论,但在政府或至少15名议员的提议下,在得到主席团认可后某些重要议案可优先进行讨论。对议案进行讨论时正反双方派代表分别进行陈述和辩论,一般性议案只须得到出席会议的多数议员投票赞成即可通过,涉及议会内部规定、召开非公开会议、加急或特急议案须得到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议员赞同才可通过,关于以全民公决方式决定国家重大经济、政治、安全问题的议案则必须得到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投票同意才可通过。议会每年夏季休会0天,具体时间由主席团确定。按惯例议会一个工作周期一般为四周,前三周在首都召开正式会议或进行分委会讨论,后一周议员返回各自选区开展调研和收集民意。

(七)议案按提交部门不同分为三类,即议员议案、政府议案和地方议案。议员议案至少须有15名议员签署才可向议长提交,政府议案须经总统和主管部长签署后在议会公开会议上由部长或政府代表向议会递交,地方议案可直接或通过政府向议会递交。议长或主席团秘书正式宣布收到议案后将议案文本印发全体议员和相关部门,责成某专属委员会在征求相关委员会意见后进行统一研究,并提交主席团供议会大会审议。签署议案的议员和相关政府官员有权参加专属委员会审议,并介绍议案相关情况。议案按紧急程度不同分为四类,即普通议案、紧急议案、加急议案和特急议案。普通议案审议工作分为一读和二读两个阶段,一读主要是对议案总体方案的讨论和表决,二读就议案的具体条款逐一进行研究、删改和审查,最后全部议案付诸表决和通过。紧急、加急和特急议案均只有一个审议阶段,并根据程度不同分别设定讨论和表决的时限。

(八)伊郎宪法规定议员有自由履行责任和发表言论的权利,不能由于其在议会发表言论或进行投票而对其进行指控或剥夺社会权利。如果遭到不公正言论的侵犯,议员有权针对指责通过书面形式为自己辩护,但应避免使用侮辱与诽谤的语句。议员有义务维护议会的尊严,遵守议会内部制度和会议发言顺序。一旦议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议长将做出提醒,两次提醒仍不改正将进行警告,情节更严重者则记过处分并在媒体上公布。议员待遇根据相关法律并参照政府公务员的相应级别制定,议会议长团责成计划、预算决算委员会在每年对议员工资做出预算并及时提交政府,以便将其列入国家总体年度预算当中。在征得主席团同意的情况下议员每年可分别带薪和脱薪休假一个月,也可延至第二年。议会对外主要致力于同各国立法机构之间进行双边或多边的友好合作与往来,促进国家整体外交的发展。议会外事工作主要由出访委员会和国际事务和礼宾总司两个部门负责,出访委员会负责议会团组或议员个人出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议会办公厅下属的国际事务和礼宾总司主要负责议会对外交往和来访团组接待等具体工作。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年10月29日由瑞士人亨利·杜南倡议成立,当时称为“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年改为现名。它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红十字组织,也是瑞士的一个民间团体。它完全由瑞士公民组成,并受瑞士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总部设在日内瓦。其最高权力机构是每年一次的全体大会,大会闭幕期间由执行局领导日常事务。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在战争中行善,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该委员会得以中立团体的身份对战争受难者进行保护和救济,受理有关违反人道主义公约的指控。致力于改进和传播人道主义公约,与有关团体合作培训医务人员,发展医疗设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从年到近代的历史可分为四部分:红十字创建初期、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至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发展规制武装冲突的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那些没有参加或不再参加战斗的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日内瓦公约》息息相关,年2月9日亨利·杜南与日内瓦知名家族中的四位主要人物在日内瓦创建“五人委员会”八天之后,五人决定将委员会更名为“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年10月26-29日由委员会召集的国际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以讨论如何制定改善战地医疗服务条件的可行措施。年至年期间通过委员会日趋有效的行动,亨利·杜南的梦想变成现实。

(二)由于杜南先生为瑞士人,为了表彰其为国际人道做出的杰出贡献,用其祖国瑞士国旗相同图案、相反颜色的旗帜作为这个组织的会旗,这就是红十字旗。同时委员会的建立和发展还推动《日内瓦公约》和《国际人道法》的诞生,年委员会采用新的名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这一正式名称沿用。5年之后通过克拉拉·巴顿的努力,美国红十字会成立。越来越多的国家签署日内瓦公约,并在实际上在武装冲突中予以遵守。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红十字运动在国际上广受尊重并获得巨大的发展,而国家红会日益成为志愿工作的场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及红十字在总体而言已得到充分发展,各国红十字会以难以想象的规模在后方提供急救队、志愿者和更多支持,与此同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其工作范围扩展至保护战俘(它设立国际战俘局,一个关于被关押者名单和救济包裹供应的中央信息交换所)。当许多平民在敌人后方被切断联系之后它还将为平民传递消息纳入其工作范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年2月发起一项呼吁,号召交战方停止使用有毒气体。-年冲突被描述为一场“终结所有战争”的战争,红十字将工作重点放在维护和平上,它开始组织起来向那个方向努力。

(三)第一次世界大战愈合不佳的伤口、经济灾难和民族主义的抬头导致一些冲突的发生,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现自己既要在欧洲开展工作也要在遥远的地方(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开展工作,它要面对越来越多的平民伤亡和不断攀升的国内冲突。它所需要的法律基础是匮乏的,而且尽管它尽力使政府采用新法律以保护平民,但在年之后法律的缺乏还是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仅拉丁美洲和数个中立的欧洲国家免遭战祸,在历史上军用飞机使炮轰数百平方公里的敌区首次成为可能,平民中受害者的数目也首次超过士兵受害者的数目,从一开始希特勒政权就发动一场旨在征服斯拉夫民族并消灭所有犹太人和吉普赛人的种族战争。国际人道法包含规制战俘待遇的规则(年7月27日的《日内瓦公约》),但不包括规制平民人口待遇的规则,因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能够开展活动以保护和援助战俘。但它为某类平民(特别是被关押在集中营里的平民)所开展的工作却是非常有限,甚至是不存在的。当欧洲(二十世纪大多数暴力的滋生地)努力建设和平堡垒的时候世界其它地区则继续忍受着冲突的影响,一些冲突有了新的形式,自由战士、游击队运动和独裁政权占据中心舞台。

(四)为应对不断变化的战争所提出的挑战并考虑到20世纪0和40年代的发展需要新的法律规则,年对《日内瓦公约》进行修改和补充,年两个《附加议定书》使其更加完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协助起草所有这些法律。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多或少地参与年之后这个时期的冲突,并对其中产生的人道问题具有独特的洞察力。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历史的最后一部分内容正在逐步更新,以介绍其工作的概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20世纪90年代继续开展行动,4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打破其一贯对媒体保持的沉默态度,公开谴责卢旺达种族大屠杀。虽然该组织尽全力想去阻止5年发生在斯雷布雷尼察及其周边地区的罪行,但它也不得不承认:“尽管已尽力帮助数以千计从城中被驱逐出来的平民,尽管代表们全力以赴地投入到现场工作中,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这场悲剧的发展所施加的影响极为有限。”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再次公开表态,谴责缅甸军政府犯下的重大违反人权的行为,包括对无辜平民(不论男女老幼)实施的强制劳动、饥饿、谋杀等行为。根据《日内瓦公约》以及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所赋予的使命和权力,在国际性或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和内乱中以中立者的身份开展保护并救助战争、冲突受害者的人道主义活动。

(五)《日内瓦公约》使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探视被关押者;组织救援行动;帮助离散家庭重新团聚;在武装冲突期间进行类似的人道活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章程》鼓励该组织在《日内瓦公约》不适用的国内暴力事件中承担类似的工作,《日内瓦公约》是有拘束力的国际法条约,它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适用力。《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章程》是在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上通过的,该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都参加会议,因此它赋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章程》一种准法律或软法律的地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一个公正、中立和独立的组织,其特有的人道使命是保护武装冲突和其他暴力局势受难者的生命与尊严,并向他们提供援助,还通过推广和加强人道法与普遍人道原则尽力防止苦难发生。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创建于年,它是《日内瓦公约》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发起者。该组织负责指导和协调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在武装冲突和其他暴力局势中开展的国际行动。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制定工作原则和总政策,并监督委员会的全部活动。代表大会由国际委员会委员组成,委员以自行遴选的方式在瑞士公民中选举产生,每4年选举1次。

(六)执行理事会负责指导日常事务和监督行政管理工作,成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年大会决定调整指导委员会的结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管理机构由大会、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团构成,全权负责制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有关发展国际人道法方面的政策、战略和决议。这些机构监督该组织开展的所有活动,包括一线和总部行动以及目标和预算审批。它们还监督大会指导委员会或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并在监督委员会以及内部和外部审计单位的协助下来开展这方面的工作。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由大会(最高管理机构)、大会理事会(大会的附属机构,具有在某些方面代表大会的职能)和指导委员会(执行机构)共同管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有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主席主要负责该组织的对外关系,在国际社会中代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并与指导委员会总干事密切合作,负责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人道外交事务。在该组织内部中他负责加强组织凝聚力,保证运作顺利并促进发展。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仅有12名雇员,而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则有名雇员并有名志愿者作为补充。20世纪80年代一线员工平均人数达到人,90年代则达到多人。20世纪70年代起每年有15%的员工流失,75%的员工工作不满年离职。

(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员工来自多个国家,年平均约有50%的非瑞士籍员工。指导委员会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实施和保证实施由大会或大会理事会制定的整体目标和组织战略,还负责确保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正常运转和员工整体工作效率。大会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所有活动进行监督。大会制定政策、整体目标和组织战略,并批准预算案和决算案。大会提名各部门主任以及内部审计负责人,大会由15至25名经原任委员选举产生的瑞士籍委员组成,具有社团性质,大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也就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主要活动:传播国际人道法,为战乱情况下的受害者提供医疗服务和救济,开展国际寻人工作帮助失散亲人团聚,探视战俘和被拘押的平民,协助战俘交换。已经有超过人(包括专业人员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代表)参与到本机构在世界各地的实地工作中来,他们的工作得到1.1万名当地雇员的支持以及名日内瓦总部雇员的支持和协调。由于事件的轻重缓急是迅速变化的,因此所有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都应灵活变通,应该时刻做好准备,可以立即出发到一个发生战争或战争刚刚结束的国家的陌生环境中去工作。

(八)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准备,在受雇的头24个月中接受无人陪同的外派工作。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寻求成熟、有动力、具有团队精神的人,他们应具有与不同背景和文化的人互动以及对抗压力和困境的能力,有个国家红十字会参加这一旨在弘扬人道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发展进步事业的运动一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负责管理许多基金,例如保罗·路透基金每两年颁发一次,以鼓励国际人道法相关著作的出版。法国莫里斯·德马德尔基金为因事故、生病或死亡而处于困境中的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工作人员或其家庭提供帮助,昭宪皇后基金则是为了促进和平时期的救援工作,而弗洛伦斯·南丁格尔奖章则授予那些在和平或战争时期表现出众的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致力于在武装冲突以及流行病疫情、洪水和地震等紧急局势中预防和减轻人类苦难,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政府)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超国家组织(例如欧盟委员会);公众和私人捐助(所有的捐助都是自愿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得到资金前就会开始对实地的紧急需求做出反应,并依赖于捐助者的善意来尽快获得资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每年年终提出总部和实地两份预算吁请,以维持未来一年的活动,活动信息以及统计数字和财政表格(以最初的预算吁请为基础)都在年度报告中汇总。

国际人道主义法

(一)国际人道法的普遍编纂始于19世纪,从那时起各国基于现代战争的痛苦经历,就已对一系列实践规则表示赞同。这些规则在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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